零售業常遇到商品種類繁多,其進銷存貨不易詳細紀錄的問題,但若依照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所稅,需負擔的稅負較高,如能向稽徵機關申請,按零售價法計算期末存貨及銷貨成本,可享較低的稅負。

中區國稅局表示,經營零售業的公司行號,其存貨的估價,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,但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時,報請稽徵機關核准;於暫繳申報期限過後才新成立的公司,則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前,報請稽徵機關核准。

中區國稅局日前受理某家經營零售業的購物商場申請案,該商場是在本年度暫繳申報期限前就已開業,因其具有商品種類眾多、交易次數頻繁之特性,為降低其營業成本,乃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。

不過該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過後,才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採用零售價法,因不符「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」中申請期限之規定,因此該商場本年度之申請案,遭到駁回。

資料來源:【2007/10/24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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